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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我國頒佈什麼制度實施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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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我國頒佈什麼制度實施綱要

195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於保證國家權力體現人民的意志。人民不僅有權選擇自己的代表,隨時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而且對代表有權監督,有權依法撤換或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有利於保證我國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都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在少數民族聚集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使少數民族能管理本地區、本民族的內部事務。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頒發《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載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中。此後中國曆次《憲法》修改,都載明堅持實行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