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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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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7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本條節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一分編通則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着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並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76條的規定,要約是可以撤銷的,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於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是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隨意撤銷有效要約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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